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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西润鸿贸易有限公司金能加油站)

发布时间:2025-11-04 17:37     来源:江南区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应急罚〔2025〕93号

被处罚单位:广西润鸿贸易有限公司金能加油站

单位注册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西路7号F18号

2025年9月17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对广西润鸿贸易有限公司金能加油站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存在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江)应急现记〔2025〕93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江)应急责改〔2025〕93号、站长郑某和安全员张某某的询问笔录、执法现场照片等。                                                       

2025年10月28日,本机关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江应急告〔2025〕93号),签收人是你单位站长郑某,告知了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

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第4.2条“作业区人员上岗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工作鞋。不应在作业区穿脱及拍打衣服、帽子或类似物。”、第4.5条“设有可燃气体声光报警装置的加油作业区内可允许客户使用手机支付,当现场警报器报警时,应立即停止使用手机和停止加油相关作业,并按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第6.1.1 条“加油机爆炸危险区域内不应放置可燃性物品”的有关要求,未采取措施消除上述3处一般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和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5〕90号)第一部分第六条,你单位存在违法行为性质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且社会危害较小;案发后及时改正:在我局责令整改期限内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等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拟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相关要求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由南宁市江南区应急管理局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宁市江南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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