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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广西宜佳木业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5-10-24 09:21     来源:江南区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应急罚〔2025〕98号

被处罚单位:   广西宜佳木业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吴圩镇七坡林场新桥分场永红站广西松柏木业有限公司场内2-47号

2025年9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日常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对开料工包某某、分板工黄某某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能提供记录。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100MADDXHQX48)、《行政检查通知书》(江)应急查通〔2025〕98号、《现场检查记录》(江)应急现记〔2025〕98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江)应急责改〔2025〕98号、《整改复查意见书》(江)应急复查〔2025〕98号;唐某某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中序号16“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裁量阶次A.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涉及人数3人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积极配合调查,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积极完成整改,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况,依据《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2号)第十七条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配合应急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或者进行事故调查有立功表现的;”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依据《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存在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开料工包某某、分板工黄某某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能提供记录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南区应急管理局开具非税缴款单,持非税缴款单到银行缴纳罚款至 江南区财政局,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江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西乡塘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宁市江南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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