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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江南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决定 (结果)信息摘要公开

发布时间:2025-09-26 15:44     来源:江南区农业农村局   


执法机关名称 南宁市江南区农业农村局
执法决定书文号 江农(水政)罚〔2025 〕3 号
执法决定日期 2025年9月22日
行政相对人姓名/名称 广西心怡泉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身份号码  9145010578524854XP       
案件名称 广西心怡泉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案
处罚类别 罚款
简要事实  我局于2025年6月25日开展取水许可监督检查时发现广西心怡泉食品饮料有限公司饮用纯净水生产项目的取水许可证年取水量为36000m³,但是此公司提供的2024年取用水统计台账年取水量为53800m³及2024年向江南区农业农村局及江南区税务局申报缴纳水资源费(税)的总取水量为53800m³,超出取水许可证年取水许可17800m³,超出取水量占批准的取水量49.4%。8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向广西心怡泉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笔录、对取水计量设施进行现场勘验,并发《江南区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江农(水政)责改〔2025〕31号),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取水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请科学合理地制定后续取用水计划,根据计划进行取水作业。如计划仍然超过许可取水量则应按实际取水需求重新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并重新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当日对此进行立案调查。
法律依据 此行为违反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之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之规定。参考《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序号14之规定,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适用条件为擅自扩大的取水量占批准的取水量5%以下且为二次及以上查处,或者擅自扩大的取水量占批准的取水量5%以上50%以下,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的,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广西心怡泉食品饮料有限公司饮用纯净水生产项目的取水许可证年取水量为36000m³,但是此公司提供的2024年取用水统计台账年取水量为53800m³及2024年向江南区农业农村局及江南区税务局申报缴纳水资源费(税)的总取水量为53800m³,超出取水许可证年取水许可17800m³,超出取水量占批准的取水量49.4%
2.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明确我区水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规〔2024〕9号)第5条规定:对依法应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水资源税纳税人,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按照第一条规定适用税额的200%征收水资源税。除水力发电、公共供水企业取水外,对取水量超过取水计划的部分实行累进税额,其中超30%以内(含30%)部分按第一条规定适用税额的200%征收水资源税,超30%以上部分按第一条规定适用税额的300%征收水资源税。在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水的,按第一条规定适用税额的 200%征收水资源税;还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超计划取水情形的,按第一条规定适用税额300%征收水资源税。
执法结论 罚款5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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