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关职能
(一)履行城区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拟订相关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城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落实南宁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相关制度。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城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城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南宁市各类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城区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
(四)负责城区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南宁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负责城区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城区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提出的自然资源发展战略和规划。贯彻执行南宁市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实施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城区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等,贯彻执行南宁市相关专项规划编制与管理标准,指导和参与编制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专项规划中涉及空间规划的内容,负责城区、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配合开展城市更新、地下空间规划等城乡规划工作。
(七)负责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配合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组织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
(八)负责统筹城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组织实施南宁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及有关生态修复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组织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组织开展矿业遗迹保护工作。
(九)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贯彻落实南宁市有关城乡规划政策。配合建立城乡规划对城市发展、建设时序、范围、内容等引导和管控机制。负责城区规划范围内城乡规划实施的规划管理工作。开展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等规划论证工作,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规划条件核实工作。负责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出具规划设计条件等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十)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工作。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十一)负责落实城区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二)负责城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城区权限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城区权限矿产资源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城区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工作。
(十三)推动城区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和行业发展。负责城区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的信息化工作,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落实南宁市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南宁市相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十四)负责城区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城区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起草相关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十五)组织城区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负责城区乡镇名木保护管理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十六)负责城区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和森林经营方案。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区公益林的划定、调整和监管工作,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贯彻执行南宁市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十七)负责监督管理城区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监督管理沙化和石漠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工作。
(十八)负责城区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
(十九)负责监督管理城区各类自然保护地。指导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二十)负责推进城区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城区集体林权制度、草原等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城区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
(二十一)指导、监督城区各产业对森林和草原资源的开发利用。拟订城区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林(草)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区木(竹)材、花卉、林(草)产品加工及综合利用的行业管理。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城区森林公园建设和森林旅游发展工作。
(二十二)负责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二十三)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二十四)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城区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城区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城区应急管理局,以城区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二十五)监督管理城区林业和草原城区级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城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区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核城区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参与拟订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二十六)负责城区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城区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相关履约工作。
(二十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十八)完成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九)职能转变。城区自然资源局要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市委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
(三十)负责城区自然资源领域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教育培训。
(三十一)负责林业和草原领域具体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由城区承担的林业和草原领域具体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城区林业和草原领域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教育培训和监督考核。
(三十二)有关职责分工。
1.与南宁市江南区水利局、南宁市江南区交通运输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在河道采砂管理方面,城区水利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城区自然资源局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城区交通运输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由城区水利局牵头,会同城区自然资源局、城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河道采砂的水上执法监管,要充分发挥交通运输部门执法机构的作用。
2.与南宁市江南区应急管理局、南宁市江南区水利局等部门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1)城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城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协助区委、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城区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和草原(地)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城区自然资源局、城区水利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和草原(地)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地)火险、火灾信息。
(2)城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地)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地)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3)城区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和水旱台风灾害预防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4)必要时,城区自然资源局、城区水利局等部门可以提请城区应急管理局,以城区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3.南宁市江南区自然资源局、南宁市江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在建设工程规划与建设、房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等方面建立健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整合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4.与南宁市江南区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南宁市江南区民政局会同南宁市江南区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南宁市江南区行政区划图。
二、机构设置
(一)内设机构
1.办公室
职能:
(1)负责局内部日常运转工作。
(2)负责党建的各项工作。
(3)负责干部人事管理、政务公开管理、公章管理、公车管理、保密等工作。
(4)负责收文、发文工作。
(5)负责领导交办事项跟踪落实。
联系电话:0771-4804227
2.财务室
职能:
(1)拟定并组织实施有关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2)负责经费统筹管理、会计核算、预决算管理、政府采购等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职工工资核算、职工社会保险、公积金、个税等的核定及缴纳工作。
(4)负责财政资金申请、报销等全流程跟踪、审核。
联系电话:0771-4892931
3.综合及空间规划股
职能:
(1)负责综合业务性统计工作。
(2)负责组织编制城区、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编制及修改调整工作并监督实施,统筹“多规合一”工作。
(3)负责指导和参与编制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专项规划涉及空间规划的内容。
联系电话:0771-4823160
4.建设用地管理股
职能:
(1)核发用地预审。
(2)核发征地预公告。
(3)临时用地审批。
(4)用地报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5)征地结算审核。
(6)耕地占补平衡、耕地指标交易。
(7)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联系电话:0771-4836091
5.耕地保护监督股
职能:
(1)组织实施辖区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
(2)负责指导设施农用地的备案工作并做好上图入库工作。
(3)负责基本农田动态监测工作。承担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及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工作。
联系电话:0771-4951182
6.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股
职能:
(1)组织实施城区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
(2)负责组织开展卫片图斑核查、查处整改、数据报送等相关工作。
(3)开展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新增问题及存量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
联系电话:0771-4951156
7.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权益股
职能:
(1)负责辖区内部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批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
(2)负责辖区内划拨土地出租收益金征收及建设用地项目竣工违约金的征收。
(3)负责辖区内土地利用现场巡查、供后监管及闲置土地相关工作。
(4)负责辖区内非农建设项目的延期竣工审批。
(5)负责协调不动产登记相关工作。
联系电话:0771-4951956
8.地质矿产管理股
职能:
(1)负责辖区内地质灾害巡查、排查工作,指导辖区各镇(街道)做好年度群测群防工作,组织辖区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实施。
(2)组织开展非煤矿山动态巡查、安全生产检查、日常监管及年度公示工作。
(3)组织推进辖区绿色矿山创建及申报工作,以及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图斑核查及生态修复工作。
联系电话:0771-4801928
9.规划管理股
职能:
(1)负责核发项目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出让蓝线、储备蓝线等工作。
(2)负责对接协调涉及城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调整维护等相关工作,及城区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3)负责办理现状土地明确用途及用途比例业务,核发规划条件、核定现状规划条件。
联系电话:0771-4854848
10.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股
职能:
(1)负责规划范围内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及规划条件核实,负责审批项目的批后监管工作。
(2)指导城区各镇农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3)配合城区整治办开展安置留用地开发利用整治工作。
联系电话:0771-4823180
11.信访调处股
职能:
(1)承担信访、维稳工作,及辖区内自然资源纠纷案件的调处工作。
(2)负责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
联系电话:0771-4951850
12.野生动植物和自然保护股
职能:
(1)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内陆生野生动植物经营利用、驯养繁殖、猎捕采集和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等工作。
(2)负责指导、监督城区林业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
(3)负责木(竹)材、花卉、林(草)产品、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4)负责各类自然保护地和湿地图斑核查监督、资源动态监测、保护补偿等工作,协助办理征用占用湿地的审核、审批工作。
联系电话:0771-4887862
13.生态保护绿化股
职能:
(1)负责指导、协调、督促义务植树、油茶种植、造林绿化上图、退耕还林等营造林工作。
(2)负责松材线虫病、红火蚁、薇甘菊等林业有害生物有关监测、防治工作,及植物检疫执法工作。
(3)负责草原变化图斑核查及日常监督工作,协助办理征用占用草地的审核、审批工作。
(4)负责古树名木认定、日常救治复壮保护及应急处置等工作。
联系电话:0771-4305267
14.森林资源管理股
职能:
(1)负责森林、草原资源的监督管理、动态监测。
(2)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兑付工作。
(3)负责编制并监督执行森林采伐限额,林木采伐证审核审批。
(4)使用林地、草地、湿地审核审批。
联系电话:0771-4887863
15.林业执法股
职能:
(1)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行政执法具体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破坏林地案件及盗伐林木案件等林业和草原领域违法案件。
(2)负责城区林业和草原领域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教育培训和监督考核。
(3)指导、协调、督办国有林场林地综合整治工作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4)负责林业行政执法监督系统案卷评查工作。
联系电话:0771-4805207
16.田长制工作股
职能:
(1)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耕地保护田长制的决策部署。
(2)建立健全田长制相关管理制度。
(3)履行田长制实施中的组织、调度、督导、考核等职责。
联系电话:0771-4805361
17.林长制工作股
职能:
(1)负责城区林长制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城区林长制工作。
(2)统筹城区林长制组织实施和督查考核工作。
(3)组织协调林业发展相关工作事项,起草行业相关综合类文稿。
联系电话:0771-4805207
(二)二层机构
自然资源服务中心
职能:
(1)配合做好城区土地、矿产、森林、湿地等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技术服务工作,做好城区相关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及信息数据服务工作,做好城区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为城区古树名木保护工作、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管理提供相关技术与服务性工作。
(2)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及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等工作提供服务与支持。
联系电话:0771-4823120
三、办公地址
南宁市江南区高棠路7号
乘车路线:乘坐40路、64路、502路、B57路公交车在壮锦行政路口(公交站)下车;乘坐5号地铁线在江南公园(地铁站D口)出站。
四、办公时间
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五、联系方式
邮编:530031
联系电话:0771-4804227
电子邮箱:nnjnzrzy@126.com
六、负责人信息
文亚华 局党组书记、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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