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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江南区农业农村局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发布时间:2025-12-29 09:05     来源:江南区农业农村局   



序号

部门

名称

收费单位

名称

单位

性质

收费

项目

收费

性质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收费标准

标准制定

方式及部门

政策

依据

备注

1

南宁市江南区农业农村局

本级

政府部门

内陆水域渔业资源增殖保护

行政事业性收费

从事渔业生产活动受益的单位和个

80元艘/年

国家、自治区物价局,财政部、自治区财政厅。

《渔业法》、价费字[1992]452号、桂价费字[1995]088号


2

南宁市江南区农业农村局

本级

政府部门

水土保持补偿费

行政征收

水体流失预防治理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1元一次性计征。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1元一次性计征;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0.5元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元。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财政厅、物价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关于调整我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7]37号)

税务部门执收

3

南宁市江南区康宁水库管理所

南宁市江南区康宁水库管理所

事业单位

自来水费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供水

居民生活用水1.63元/立方米;非居民生活用水1.65元/立方米;建筑用水2.2元/立方米;特种用水3.5元/立方米;(未包含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

南宁市江南区物价局

江价(2010)14号关于调整南宁市江南区康宁水库管理所吴圩供水站和南宁市江南区凤凰电灌管理站明阳水厂供水价格的通知


4

南宁市江南区六思水库管理所

南宁市江南区六思水库管理所

事业单位

自来水费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供水

1.35元/立方米

南宁市江南区物价局

关于调整南宁市六思水库管理所供水价格的通知(江价【2009】2号)


5

南宁市江南区天堂水库管理所

南宁市江南区天堂水库管理所

事业单位

自来水费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供水

1.2元/立方米

市场调节价



6

南宁市江南区扬美电灌管理站

南宁市江南区扬美电灌管理站

事业单位

自来水费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供水

1元/立方米

市场调节价



7

南宁市江南区凤凰电灌管理站

南宁市江南区凤凰电灌管理站

事业单位

自来水费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供水

居民生活用水1.63元/立方米,非居民生活用水1.65元/立方米;建筑用水2.2元/立方米;特种用水3.5元/立方米;(未包含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

南宁市江南区物价局

《关于调整南宁市江南区康宁水库管理所吴圩供水站和南宁市江南区凤凰电灌管理站明阳水厂供水价格的通知》(江价【2010】14号)


8

南宁市江南区那齐电灌管理站

南宁市江南区那齐电灌管理站

事业单位

自来水费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供水

1.14元/立方米

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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