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南区自然资源局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 ||||||||||
| 序号 | 部门 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 性质 |
收费 项目 |
收费 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 依据 |
备注 |
| 1 | 南宁市江南区自然资源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耕地开垦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 1.永久基本农田-水田(水浇地):80元/平方米 2.永久基本农田-旱地:40元/平方米 3.一般耕地-水田(水浇地)-优等:40元/平方米 4.一般耕地-水田(水浇地)-高等:30元/平方米 5.一般耕地-水田(水浇地)-中等:20元/平方米 6.一般耕地-旱地-高等:20元/平方米 7.一般耕地-旱地-中等:15元/平方米 |
政府制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和调整我区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19〕35号) | 市财政专户收款 |
| 2 | 南宁市江南区自然资源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进一步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加强土地调控管理,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过快增长。 | 江南区5等-64元/平方米 | 政府制定;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综〔2009〕24号) | 市财政专户收款 |
| 3 | 南宁市江南区自然资源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保障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 征地基准日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被征地农户人均征地亩数。 | 政府制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人社发〔2007〕23号) | 城区财政专户收款 |
| 4 | 南宁市江南区自然资源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收益金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南宁市城区(武鸣区除外)、开发区范围内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管理活动。 | 应交收益金=∑土地收益金级别基准值×用途修正率×楼层修正率×临街类型修正率 | 政府制定; 南宁市人民政府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收益金收取标准的通知》(南府规〔2023〕8号) | 市财政专户收款 |
| 5 | 南宁市江南区自然资源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政府性基金 | 对在城镇进行新建、扩建各种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在工程规划许可阶段,以工程投资额×1.5%(或面积×20元/m2预缴纳)预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政府制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征收城镇市政建设配套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1986〕6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综〔2015〕49号)、《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做好房建类工程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南自然资发〔2021〕317号) | 市财政专户收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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