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江南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4年第1号)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情况
投诉人:广西元冰浩贸易有限公司
地 址:南宁市青秀区青环路90号汇东郦城北苑组团地下室1213号
被投诉人:广西润德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165号绿地中央广场C2号楼十一层1118号办公
二、投诉事项基本情况
我局于2024年3月8日收到投诉人对“江西镇南扶二级路(锦江段)路灯安装工程(NNZC2024-J1-050004-GXRD)”的投诉,具体投诉事项如下: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 :投诉人认为投标参数已按照标书响应,被废标不合理,在评审中受到不公正对待,采购文件表述有歧义。
三、审查核实情况
我局受理投诉后,对投诉人递交的投诉材料进行了审查并要求被投诉人提供申诉材料进行核实,情况如下:
(一)审查及核实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八条“确定采购需求应当明确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功能和质量指标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因素”及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
4.《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投诉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内容,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提起投诉。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及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二)审查情况
投诉事项1:(1)经查,“型号”是指产品标签上的编号,是用来识别产品的识别码,反映某一类物品的个性特征。“规格”通常是指生产的成品或者使用的原材料等规定的质量标准,反映某一类物品的共性特征。(2)经审查,采购文件中要求填写“型号、规格”为“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报表”中的其中一项参数,该表已备注需要实质性响应。一般意义认为“、”表述的是并列关系,暨应同时提供产品的“型号和规格”但是也存在投标人可能理解为“或”的意思。本项目标书中要求提供的“型号”“规格”属于采购人为正常开展项目而制订的合理参数要求,同时“型号”“规格”涉及投标报价,是实质性内容,不属于可以澄清、说明的范畴,因此评审专家的评审没有原则性错误,但是招标文件中该项表述存在瑕疵。(3)本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进行采购,适用的管理办法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适用的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三)审查结果
综上所述,广西元冰浩贸易有限公司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
四、处理依据及决定
(一)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
(二)处理决定
我局对广西元冰浩贸易有限公司投诉事项的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 ,“江西镇南扶二级路(锦江段)路灯安装工程(NNZC2024-J1-050004-GXRD)”采购文件内容有歧义,责令广西润德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修改采购文件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南宁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宁市江南区财政局
202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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