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江南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
决定书
(2021年第2号)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情况
投诉人: 广西广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扶绥县新宁镇兴港路10号
被投诉人1:南宁市江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南宁市江南区壮锦大道 19号B座
被投诉人2: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仙葫大道西335号金质苑12号楼7D
二、投诉事项基本情况
我局于2021年10月20日收到投诉人对南宁市江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江南区2021年为民办实事项目街道路灯和村屯太阳能路灯安装采购(项目编号:NNZC2021-G1-050094-ZGYD)”的投诉,具体投诉事项如下: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 本项目招标文件前后矛盾,内容冲突,存在严重的错误问题,具有倾向性和排他性,歧视性,违背了项目的公平工作。
投诉事项2 :招标文件第四章 评分方法及评分标准 第三节 评分标准(招标文件P57)2、技术分 (2)、施工组织方案分,该项分值的设置苛刻,人员分配不合理,违背了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人员分配作为加分项,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排他性,不利于公平竞争,不利于中小微型企业参与投标,造成不公平竞争。
三、审查情况
我局受理投诉后,对投诉人递交的投诉材料进行了审查及核实,情况如下:
(一)审查依据
1.《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规定:“投诉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内容,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提起投诉。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及第二十条规定:“ 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及第五十五条规定“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4.《南宁市财政局关于汇编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政策的通知》(南财采〔2019〕196号)附件:“政府采购妨碍公平竞争的部分常见内容(货物类)第三点 评分办法和评分标准 二、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二)审查情况
1.投诉事项1在提起投诉前没有依法进行质疑,超出了投诉人质疑事项的范围,同时,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是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详见投诉人的《质疑函》及招标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
2.招标文件第四章 评分方法及评分标准 第三节 评分标准(招标文件P57)2、技术分 (2)、施工组织方案分三档(24分):“......人员分配合理(项目经理为一级机电建造师和工程类专业中级职称(含)以上,项目技术负责人同时具有工程类中级职称及以上和省部级及以上建设管理部门或其认定的培训机构所颁发的包括节能、技能等照明相关培训合格证书,投入到本项目的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资料员、材料员、具有工程类中级(含)以上职称)的。”
该项目设定的评分标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限制公平竞争,且不存在以从业人员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而违反公平竞争或限制竞争原则。
(三)审查结果
综上所述,广西广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事项1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
四、处理依据及决定
(一)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我局对投诉人广西广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事项处理决定如下:投诉事项1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不成立,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宁市江南区财政局
2021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