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江南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1年第1号)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情况
投诉人: 广西海法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38-6号第3栋7层17号房
被投诉人:南宁市江南区六冬水库管理所
地址:南宁市江南区苏圩镇六冬水库
被投诉人:广西兴邦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西乡塘区北湖南路43号优活时代1号楼8层
二、投诉事项基本情况
我局于2021年10月8日收到投诉人对南宁市江南区六冬水库管理所的“江南区苏圩镇六冬水厂人饮巩固提升工程设备采购(项目编号:NNZC-2021-J1-0010-GXXB )”的投诉,具体投诉事项如下: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 对被投诉人的质疑回复“本项目特定资格要求并不存在特定的倾向性。”投诉。
投诉事项2 :对被投诉人的质疑回复“贵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符合采购文件的要求,并不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不能成为本项目的潜在供应商。”投诉。
三、审查情况
我局受理投诉后,对投诉人递交的投诉材料进行了审查及核实,情况如下:
(一)审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第一条规定:“......招标人在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
(二)审查情况
“江南区苏圩镇六冬水厂人饮巩固提升工程设备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第一章第二款供应商的资格条件第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国内注册(指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注册的),经营范围有生产或销售水处理设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投资人的供应商或生产厂家,设备生产厂家同时应具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及第三章第一节12.1.1资格证明文件组成第8点:“国内注册(指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注册的),经营范围有生产或销售水处理设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投资人的供应商或生产厂家,设备生产厂家同时应具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三)审查结果
综上所述,广西海法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投诉事项1、2成立。
四、处理依据及决定
(一)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三十一条规定:“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我局对投诉人广西海法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诉事项处理决定如下:投诉事项属实,投诉事项1、2成立,责令采购人修改采购文件相关内容,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宁市江南区财政局
2021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