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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南宁市公民民族成份变更办事指南
 办理机构:
 
办事须知
办事流程
办事资料
联系方式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自治区民委、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切实做好民族成份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族发[2009]108号)。

  1、申请变更的民族成份必须是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成份;
  2、个人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
  3、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4、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5、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
  6、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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