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依据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2021〕12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村级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22〕11号)、《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民政厅印发〈关于规范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组通字〔2024〕9号)等文件精神,江南区人民政府于2024年7月18日出台了《〈江南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及十项配套制度》,于2024年8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自实施以来,该办法基本实现了规范城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和管理等工作的既定目标,对于强化城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效能、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现该办法已到期,需重新修订。江南区农业农村局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规定及试行经验,牵头修订了《〈江南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及十项配套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公开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江南区农业农村局草拟了《管理办法》征求各部门的意见和建议,收到反馈意见22条,采纳22条;于2025年12月19日至2026年1月18日在南宁市行政立法和决策公开征求意见平台及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广大群众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中共江南区委政法委员会对《管理办法》出具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的函,认为《管理办法》综合评定为低风险等级,符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相关要求。通过江南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后,分别经江南区人民政府、中共江南区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正式印发。
三、主要修订情况
《管理办法》共作28处修订,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对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表决的事项,以及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表决的前置条件,对应作了修改,涉及 17 处;根据当前的一些固定称呼,将“一事一议”修改为“农村公益事业”,涉及6处;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列为参考文件3处;关于收益分配的表述,修改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表述一致,涉及1处;将有效期修改为5年,涉及1处。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有8章33条,第1章总则(1至5条),明确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范围和管理的方式、主体,以及各村(组)内部管理经费纳入村(组)年度工作预算;第2章资金管理(6至11条),明确农村集体资金的银行账户开设,财务收支预算、决算、经营报告、会计报告的编制和报备,财务开支审批权限的确定,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原则,资金安全运行机制,“组账村管”制度等;第3章资产管理(12至15条),明确农村集体资产的台账管理、资产处置、资产评估和公示报备等;第4章资源管理(16至18条),明确农村集体资源的登记管理、处置交易、合同规范管理等;第5章监督措施(19至21条),明确镇政府(街道办)和各有关部门监督、审计职责的履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审计整改责任制等;第6章保障措施(22至25条),明确资产清查和报告制度、镇政府(街道办)监管职责和方式、加强信息化建设以及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推进机制等;第7章责任追究(26至30条),明确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责任人、镇政府(街道办)、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违规违纪问题的责任追究;第8章附则(31至33条),明确适用范围、施行日期等。
《管理办法》共附10个制度,是对《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其中《财务收入管理制度》共8条,明确农村集体收入的范围、银行账户管理、收入缴存规定、发包收入管理、备用金管理、举债管理等;《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共7条,明确报账流程,开支审批权限的确定及报备,超预算报账管理,工程款和物资采购款等大额资金管理,基建工程项目支出管理、预借资金管理等;《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出让制度》共9条,明确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交易的主体、方式、程序、定期检查等;《资产评估制度》共有6条,明确应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评估原则、评估流程等;《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制度》共有5条,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原则、范围、内容、程序、纪律要求等;《财务预决算制度》共5条,明确了财务收入、支出预算决算的内容、主体、完成期限、流程等;《财务公开制度》共5条,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内容、时间、形式、程序等;《资产清查和定期报告制度》共5条,明确了农村集体资产定期清查制度、清查范围、清查方法、存在问题处理方式、定期报告制度等;《资产台账和保管制度》共8条,明确了建立资产台账制度、各类资产台账登记范围、建立资产保管制度等;《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共7条,明确了经济合同签订情形,合同规定内容,合同审查、备案、变更、归档和保管人变动等程序。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南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及十项配套制度的通知 江府规〔20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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