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2023年以来自然资源部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出台了系列文件,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探索村庄规划修改或调整机制,分情形细化村庄规划调整的具体要求和程序。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和自然资源厅相关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江南区村庄规划管理,增强村庄规划的科学性和实用性,南宁市江南区自然资源局起草了《江南区村庄规划调整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主要依据
(一)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
(二)政策文件
1.《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强化村庄规划编制实施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3〕39号);
2.《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低成本实用性简易型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23〕289号);
3.《广西壮族自治区低成本实用性简易型村庄规划数据库规范(试行)》(桂自然资办〔2024〕26号)
4.《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庄规划数据库建设及实施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24〕167号)。
三、目标任务
加强村庄规划管理,保障村庄规划实施,增强村庄规划的科学性和时效性,促进我城区进一步依法依规实施村庄规划的调整及审批。
四、主要内容
本《实施细则》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明确了村庄规划勘误的情形和程序。
第二部分明确了村庄规划修正的情形和程序。
第三部分明确了村庄规划修编的情形和程序。
第四部分明确了村庄规划调整的相关注意事项,并明确了本细则的有效期为2年。
五、注意事项
(一)村庄规划的调整、修正和修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村庄规划实施情况及村庄发展实际,负责组织按程序开展村庄规划调整工作。鼓励整合盘活农村零散闲置土地,保障村民住房和项目建设用地需求。单个行政村每年规划动态调整总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两次。
(三)村庄规划勘误及落实调整、修正、修编不得与分区规划、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上位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相冲突。
(四)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2年,本实施细则由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南宁市江南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如与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相关文件相冲突的,依据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执行。
六、解读单位及联系电话
南宁市江南区自然资源局 0771-4823160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南区村庄规划调整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江府规〔20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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