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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近期热点问答】9月1日~9月8日

发布时间:2026-09-09 16:1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一、个人出租住房,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住房,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后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以当月发生全部应税交易的销售额合并判断是否达到起征点。

二、个人名下的住房转让给他人,装修费发票上的名字是父母名字,不是产权人本人的,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可以税前扣除住房装修费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的规定,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计算缴纳转让住房所得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扣除装修费用:

1.纳税人提供的装修费用凭证不是有效发票的;

2.发票上注明的付款人姓名与房屋产权人或产权共有人的姓名不一致的;

3.发票由建材市场、批发市场管理机构开具,且未附所购商品清单的。

三、个人名下的住房转让给他人,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可以税前扣除的“房屋原值”如何界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房屋原值具体为:

1.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2.自建住房: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

3.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

4.已购公有住房: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

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经济适用房价格按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

5.城镇拆迁安置住房: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房〔2003〕234号)等有关规定,其原值分别为:

(1)房屋拆迁取得货币补偿后购置房屋的,为购置该房屋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2)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3)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除取得所调换房屋,又取得部分货币补偿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和交纳的相关税费,减去货币补偿后的余额;

(4)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取得所调换房屋,又支付部分货币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加上所支付的货币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四、增值税视同应税交易包括哪些情形?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五、视同应税交易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认?

答:发生视同应税交易,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所称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是指货物发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六、纳税人发生视同应税交易以及销售额为非货币形式的业务,如何确定销售额?

答: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第五条规定的视同应税交易以及销售额为非货币形式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确定销售额。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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