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解读回应 > 热点回应

【12366近期热点问答】8月25日~8月31日

发布时间:2026-09-01 17:3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一、个人转让住房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可从转让收入中减除的项目有哪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二条规定:“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二、个人名下的住房转让给他人,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可以税前扣除的“合理费用”包括哪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三、个人名下的住房转让给他人,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可以税前扣除的装修费有比例限制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其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可以在以下规定比例内扣除:

(一)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

(二)商品房及其他住房为房屋原值的10%。

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

四、如何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办理发票额度调整申请?

答:选择企业业务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模块的【发票使用】菜单,选择【发票额度调整申请】。进入【发票额度调整申请】模块后,点击【新增申请】按钮,弹出发票额度新增申请页面,填写发票额度调整申请相关信息,上传相关附件资料即可提交本次调整申请。

五、发票额度调整申请进度如何查询?

答:发票额度调整申请后,可登录电子税务局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发票业务】-【发票额度调整申请】模块,界面会展示已经申请的记录,可通过审核状态查看进度。

六、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发票额度调整显示审核不通过,如何查询审核不通过的原因?

答:登录电子税务局后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发票业务】-【发票额度调整申请】模块,在展示申请记录的界面中通过“审核状态”查看发票额度审批进度。“审核状态”显示内容包括“审核通过”“待补正”“不予受理”或“审核不通过”。可区分不同状态进行对应操作:

(一)显示为“审核不通过”或“不予受理”,可点击右侧操作栏的【下载通知书】查看文书核实不通过原因。

(二)显示为“待补正”,可点击右侧操作栏的【下载通知书】查看文书核实待补正哪些资料,再点击右侧操作栏的【补正】再次提交资料进行申请。


主办单位:广西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南宁市江南区发展和改革局

地址:广西南宁市江南区壮锦大道19号 技术支持:0771-4820025(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桂ICP备08100443号 网站标识码:4501050001 桂公网安备450105020001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