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工作安排,南宁市江南区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编制了《南宁市江南区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向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结果如下:
一、社会公众无反馈意见。
二、各有关部门反馈意见情况详见附件。
附件:《南宁市江南区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汇总表
南宁市江南区自然资源局
2025年12月17日
| 《南宁市江南区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汇总表 | ||||
| 序号 | 部门 | 意见 | 是否采纳 | 备注 |
| 1 | 司法局 | 1、制定程序问题:《南宁市江南区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划管理规定》)为有效解决乡村地区核发规划许可的问题,为乡村振兴各类开发建设活动提供规划依据,属于重大行政决策。因其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反复适用性,亦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经请示上级业务部门,建议按《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的相关要求制定。 2、对《规划管理规定》内容的意见: 1.《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暂行、试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现该《规划管理规定》拟定的有效期为10年,不符合上述规定,建议核实修改。 2.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解释主体一般为制定机关,建议来文单位自行核实该《规划管理规定》的制定机关为江南区人民政府还是职能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修改完善第七章“附则”部分的解释主体。 |
采纳 | |
| 2 | 江西镇 | “第十七条,村民住宅建设标准”:原址翻建或改扩建住宅的建筑占地城郊融合型村庄及平原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丘陵地区和山区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超过450平方米,层数不得超过4层,建筑总高度不得超过18米。 建议: 1.“丘陵地区和山区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目前农业农村局正在进行2013年—2020年乱占耕地建房整治工作,全镇都是按每户100平方米作为摸排基准,建议与该项整治工作进行衔接; 2.“江南区丘陵地区村庄包括江西镇同宁村、同新村、同华村”。建议暂时冻结新增的农房申请,待存量农转用手续办理完毕后,再恢复申请受理。 |
采纳 | |
| 3 | 金凯街道办 | 建议将金凯街道高岭村、华联村及群益园艺场社区三个村(社区)纳入《南宁市江南区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 | 采纳 | |
| 4 | 延安镇 |
1.“第十七条村民住宅建设标准中规定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目前城区农业农村局正在进行2013—2020年乱占耕地建房整治工作,我镇均按每户占地是否超过100平方米作为处置标准,建议与该项整治工作进行衔接。 2.延安镇平南村、华南村在此通则中列入丘陵地区,适用于新建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建议制定下发内容为对于属于丘陵的村,明确在通则颁布前已申请农房审批仍在走程序的农户不得再按通则颁布后的标准申请农宅审批,已批复的农宅审批的农户不得再按通则颁布后的标准申请农宅审批。 |
采纳 | |
| 5 | 那洪街道办 | 无意见 | ||
| 6 | 吴圩镇 | 无意见 | ||
| 7 | 苏圩镇 | 无意见 | ||
| 8 | 发改局 | 无意见 | ||
| 9 | 江南生态环境局 | 无意见 | ||
| 10 | 沙井街道 | 无意见 | ||
| 11 | 财政局 | 无意见 | ||
| 12 | 农业农村局(水利局) | 无意见 | ||
| 13 | 民政局 | 无意见 | ||
| 14 | 住建局 | 无意见 | ||
| 15 | 交通局 | 无意见 | ||
| 16 | 文广体旅局 | 无意见 | ||
| 17 | 卫健局 | 无意见 | ||
| 18 | 教育局 | 无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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