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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在扬美古镇核心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坟墓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细化表(征求意见稿)》等结果反馈

发布时间:2023-11-20 17:34     来源:江南区民政局   

根据《南宁市扬美古镇保护管理条例》,江南区民政局草拟了《关于在扬美古镇核心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坟墓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细化表(征求意见稿)》《关于在扬美古镇核心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坟墓的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征求意见稿)》,并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结果如下:

一、社会公众无反馈意见。

二、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和采纳情况详见表格:


序号 反馈单位 修改意见 采纳情况
1 司法局 (一)关于对《附件1:关于在扬美古镇核心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坟墓的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征求意见稿)》内容的意见
1、第五条建议加上主语,参考《〈南宁市昆仑关保护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用规则》第七条修改为“适用自由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使当事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与其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结合城区实际,《细化表》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将违法程度分为“轻微”“一般”和“严重”三个档次,并细化相应的处罚标准”。
2、第十条建议修改为“《细化表》表格中‘行政处罚’一栏的‘以上’、‘以下’含义均同对应《条例》原文含义。《细化表》表格中‘行政处罚’一栏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第十一条完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内容制定,建议来文单位考虑是否有必要写在正文条款中。如经评估需要写进正文条款中,第(五)款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建议写完原文内容。
(二)关于对《附件2:关于在扬美古镇核心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坟墓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细化表(征求意见稿)》内容的意见
1、建议将“违反规定”下内容修改为“《南宁市扬美古镇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除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核心保护区内还禁止下列行为:(三)核心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坟墓”。
2、根据《南宁市扬美古镇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在核心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坟墓的,由江南区民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迁移,处每座坟墓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但在“行政处罚”一栏载明“责令停止违建,并限期迁移”,与条例原文不符,建议来文单位修改完善。
3、建议增加一行,补充“以上”“以下”的相关内容。
(三)关于对《附件3:关于〈关于在扬美古镇核心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坟墓的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征求意见稿)〉等文件的起草说明》内容的意见
1、第五段《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失效,建议删除,青秀山和昆仑关文件建议修改为正式文件名称。此外,所列文件建议按照国省市县(区)行政区划进行排序。
(四)关于对《附件4:关于在扬美古镇核心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坟墓的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参考依据说明》内容的意见
建议将“违反规定”下内容修改为“《南宁市扬美古镇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除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核心保护区内还禁止下列行为:(三)核心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坟墓”。
采纳
2 政法委 建议《规则》(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里应该设有前置条件。比如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还是所有的违法行为,不管危害后果,只要有足够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均不予行政处罚?建议此处进一步明确,否则容易产生歧义,执行过程则易引发争议。 采纳
3 自然资源局 无意见
4 农业农村局 无意见
5 江西镇人民政府 无意见
6 扬美村 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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