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广西“十四五”及2021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桂水农水〔2021〕6号)等文件要求,江南区水利局牵头编制了《江南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试行)》,并向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结果如下:
一、社会公众无反馈意见。
二、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和采纳情况详见表格:
| 序号 | 单位 | 修改内容建议 | 采纳情况 |
| 1 | 发改局 | 第十二条“节水奖励资金不直接发给精准补贴对象,由财政统筹直接用于灌区工程维修运行管护……”,该资金使用方式与第八条“精准补贴资金”一致,建议参照南宁市、其他县区做法,结合城区实际以及是否有利于节水等因素进一步研究。如确定由财政统筹用于灌区工程维修运行管护,建议修改为“节水奖励资金不直接发给奖励对象,由财政统筹直接用于灌区工程维修运行管护……”。 | 已采纳 |
| 2 | 财政局 | 无意见 | |
| 3 | 农业农村局 | 无意见 | |
| 4 | 无意见 | ||
| 5 | 司法局 | 一、《江南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是否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问题 该《办法》规定了在江南区域内灌区末级渠系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中,对用水组织或供水组织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具有遍约束力和反复适用性,属行政规范性文件,应按《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的相关要求制定。 二、《办法》的制定程序问题 建议行政规范性文件经调研起草、征求意见、组织讨论等相关程序制定、发布。 三、对《办法》内容的意见 1、第六条存在笔误,建议修改为“由城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开展”。 2、鉴于《办法》主体包括种粮大户、农业龙头企业等非体制人员,不适用第十九条所列《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建议来文单位修改完善该条款表述。 根据《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限,有效期届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终止。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暂行、试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第十三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载明施行的具体日期。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不及时施行将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保障或者妨碍施行的,经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根据实际确定施行日期”之规定,《办法》未明确文件有效期,建议来文单位按照上述内容修改完善。 《办法》建议增加由何部门负责解释的条款,如以江南区人民政府名义发布,则由制发单位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起草部门负责;如以来文单位名义发布,则具体解释工作由起草部门负责。 |
已采纳 |
| 6 | 苏圩镇人民政府 | 无意见 | |
| 7 | 延安镇人民政府 | 无意见 | |
| 8 | 江西镇人民政府 | 无意见 | |
| 9 | 六冬水库管理所 | 无意见 | |
| 10 | 六思水库管理所 | 无意见 | |
| 11 | 天堂水库管理所 | 无意见 | |
| 12 | 扬美电灌管理站 | 无意见 | |
| 13 | 那齐电灌管理站 | 无意见 | |
| 14 | 南宁市行政立法和决策公开征求意见平台 | 无意见 | |
| 15 | 广西华司律师事务所 | 一、《奖励办法》出现的适用法律以简称表述,且没有注明修订年份等瑕疵,本所主办律师在第一次出具的审查意见中已提出相应的修改意见,因此,以第一次审查意见中的修改意见为准。 二、本次送审的《奖励办法》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没有违背公序良俗,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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