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交流互动 > 调查征集 > 结果反馈

关于《江南区促进生物医药产业聚集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结果反馈

发布时间:2023-11-20 15:45     来源:江南区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生物医药产业跨越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110号),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推进工业振兴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南府规〔2023〕14号)文件精神,结合城区实际,江南区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牵头编制了《江南区促进生物医药产业聚集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并向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结果如下:

一、社会公众无反馈意见。

二、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和采纳情况详见表格:

第一次征求意见
序号 部门 意见 采纳情况
1 科技局 1.建议在第二条加强创新产品研发支持中补充:本条所称“企业研发经费投入”,是指企业实际发生且符合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规定的研发费用,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并经税务部门核实后的申报数据为准,已纳统的规模以上企业需提供填报统计年报的统计数据。
2.建议将第二(一)条第一段修改为:对1类化学药、1类生物制品、1类中药及天然药物,以该企业研发经费投入的最高20%予以补助:其中取得临床批件的,每个品种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完成Ⅰ、Ⅱ、Ⅲ期临床试验的,每个品种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第二、三段也根据第一段的表述同步修改。
3.建议在第二(一)、(二)条的配合单位中加入税务局。
4.建议将第六条支持构建产业孵化器中的内容修改为:对新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市级认定的生物医药类科技企业孵化器(不含已利用各级财政资金建设的孵化器),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5万元、25万元的补助资金。
采纳
2 司法局 1、建议补充提供其他依据文件。
2、建议将第六条第(一)款关于措施适用对象条款调整至该《若干措施》第一条。
3、建议来文单位在提交合法性审查材料时,针对“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这一内容附上相关说明。
4、建议来文单位根据实际,合理调整文件有效期。
5、《若干措施》第六条第(二)款“本政策措施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南宁市江南区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建议修改为“本措施由江南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江南区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负责”。
6、建议来文单位在提交合法性审查材料时,针对第六条第(二)款“奖补总金额控制在年度财政预算范围内,最终核算金额根据年度财政奖补总额进行发放,并受预算限制”这一内容附上参考文件,同时该内容涉及财政资金,建议来文单位及时征求财政局的意见,并以其专业意见为准。
7、《若干措施》第六条第(三)款“对特别重大的关键核心平台项目建设或运营,实行‘一事一议’”,鉴于“一事一议”为行政部门内部表述,建议参考南宁市医疗保障局《南宁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第三次征求意见稿)》第五条第(一)款“对投资额大或可填补产业链空白、经济和社会效益特别突出的重大项目,经市政府审定同意后予以特别支持”表述修改该内容。
采纳
3 投促中心 建议在第三条中增加:“(三)鼓励引进医疗器械项目。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江南区获得三类注册证的新产品,投产并成为规上工业企业后一次性给予每个注册证100万元奖励;获得二类注册证的新产品,投产并成为规上工业企业后一次性给予每个注册证30万元奖励。人为将一套医疗器械产品拆分注册成若干个注册证的以1个注册证计算,重新注册和变更注册的除外。” 不采纳,理由:措施中针对取得二、三类医疗器械证的产品已经给予了研发经费方面的补助,详见第二条第(二)点内容,故不建议针对取得二、三类医疗器械证的产品重复给予补贴。
4 发改局 无意见
5 卫健局 无意见
6 市场监管局 无意见
第二次征求意见
1 科技局 一、2022年11月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激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财政奖补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桂科政字〔2022〕7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正式实施,该《实施办法》对研发投入奖补的定义、奖补条件和方式、申报流程、部门职责、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均进行了明确规定。因企业研发投入有以下三个口径:会计准则口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归集口径。
每个口径的数额往往有差别,直接影响了日后《江南区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正式施行后中涉及研发投入奖补的计算方式和奖补额度,因此,在日后进入奖补实操过程,建议城区参照自治区《实施办法》执行。
二、建议对可享受企业增加以下限定:“本措施适用于2023年月日后与江南区人民政府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同时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统计关系在江南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在江南区银行开设单位存款账户并实质性运营,主营业务为生物医药大健康领域的企业。企业近3年内无不良征信记录、无失信行为,无违法违规行为,符合环评、安全、消防等相关规定。享受本措施奖补的企业,承诺3年内不迁离江南区,不改变在本城区的纳税义务。”
三、《江南区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第三次征求意见稿)中“四、健全生态服务体系、(一)支持重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建议将牵头单位由“科技局”改为“科技局、经信局”。
四、因涉及奖补金额较高,建议再次召开各部门碰头会集中审议,我局可邀请高新技术企业评审专家库的生物医药类企业评定专家、财务专家与会探讨,以便日后实操更具可行性。
采纳
2 司法局 一、《江南区促进生物医药产业聚集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第一段引用文件表述有误,建议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_广西生物医药产业跨越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修改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生物医药产业跨越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若干措施》第一条适用对象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建议来文单位及时核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是否能适用该政策,如不适用建议修改该条款内容。此外,建议就事业单位能否领取经济政策补贴咨询财政局、审计局,并以其专业意见为准。
三、《若干措施》中载明的奖励数额较大,如第三条第(三)款给予最高5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建议就奖励费用设置及实际发放咨询财政局,并以其专业意见为准。
采纳
3 财政局 结合城区财政实际情况,避免办法出台后无财力兑现,建议主管部门精简扶持范围和降低奖励标准。 采纳
4 卫健局 一、关于“检验检测中心”。自治区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南宁市行政审批局电话回复,目前南宁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审批第三方医学检验实验室、医疗机构医学实验室的审批,相关标准详见附件1《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37号,另外表明检验检测中心不等同于医学检验实验室。建议将“检验检测中心”修改成:医学检验实验室。医学检验实验室名词解释为:医学检验实验室是指以提供人类疾病诊断、管理、预防和治疗或健康评估的相关信息为目的,对来自人体的标本进行临床检验,包括临床血液与体液检验、临床化学检验、临床免疫检验、临床微生物检验、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学检验和临床病理检查等,并出具检验结果,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医疗机构。
二、关于“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名词解释。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是面向重大临床需求和产业化需要,以临床应用为导向,以临床诊疗技术水平领先的医疗机构为依托,以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健康产业创新企业参加组成的协同研究网络(以下简称协同网络)为支撑,开展联合攻关、临床研究、协同创新、学术交流、人才培养、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的科技创新基地。具体详见附件2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桂科社字〔2023〕3号文。
三、关于“医疗大数据临床研究应用中心、转化医学中心”。自治区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南宁市卫生健康委、南宁市行政审批局表示,目前相关标准不掌握,未能查到相关文件标准。建议《若干措施》相关条款不体现“医疗大数据临床研究应用中心、转化医学中心”。
采纳
5 人大办 无意见
6 政协办 无意见
7 发改局 无意见
8 审计局 无意见
9 投资促进中心 无意见
10 江南街道办 无意见
11 福建园街道办 无意见
12 沙井街道办 无意见
13 苏圩镇人民政府 无意见
14 延安镇人民政府 无意见
15 江西镇人民政府 无意见


主办单位:广西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南宁市江南区发展和改革局

地址:广西南宁市江南区壮锦大道19号 技术支持:0771-4820025(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桂ICP备08100443号 网站标识码:4501050001 桂公网安备450105020001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