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南宁市促进金融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文件精神,江南区财政局牵头草拟了《南宁市江南区促进金融业发展扶持暂行办法》,并向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结果如下:
一、社会公众无反馈意见。
二、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和采纳情况详见表格:
| 序号 | 部门 | 意见 | 采纳情况 |
| 1 | 司法局 | 1、《南宁市江南区促进金融业发展扶持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南府规〔2021〕7号)制定,上级文件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建议来文单位核实修改《暂行办法》的有效期。 | 采纳 |
| 2、《暂行办法》第二条适用对象存在“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和“金融机构总部一级分支机构”两种表述,建议来文单位核实修改。 | |||
| 3、《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新设立的前三年(以纳税年度计算)”,鉴于文件有效期两年,与该条款内容不相适应,建议来文单位核实修改。此外,“地方经济贡献”概念较大,是否有更具体的标准,建议来文单位核实。 | |||
| 4、《暂行办法》第三条中序号有误,建议将“(三)”修改成“(二)”。 | |||
| 5、《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三)款建议修改为“对符合经营奖励的金融机构发放荣誉牌匾”。此外,“如同时满足本条所列条件2个或2个以上奖励内容的,只奖励其中一项”表述有歧义,建议来文单位核实该内容。 | |||
| 6、《暂行办法》第十一条“本办法所涉及的奖励政策与各级政府出台政策类同的”与第三条第(三)款“已申报并获得过市级及以上同类型奖励的不可申领”内容相冲突,建议来文单位核实修改。 | |||
| 7、鉴于我局曾于2023年11月8日出具关于对《江南区促进金融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的合法性审查意见,现《暂行办法》核心内容调整,故建议来文单位重新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后续将相关材料重新报我局进行合法性审核。 | |||
| 2 | 法律顾问 | 经审查,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采纳 |
| 3 | 审计局 | 无意见 | |
| 4 | 发改局 | 无意见 | |
| 5 | 政府办 | 无意见 | |
| 6 | 农业农村 | 无意见 | |
| 7 | 经信局 | 无意见 | |
| 8 | 税务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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