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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出台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政府全额补助政策

发布时间:2026-01-20 10:5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近日,自治区残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医保局、广西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对城乡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实行政府全额补助的通知》(桂残联字〔2025〕31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参加202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政府对我区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助。

根据《通知》,补助的参保重度残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具有广西壮族自治区户籍;二是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

《通知》明确,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全额补助。具有多重身份的重度残疾人,按照边境0—20公里城乡居民、计生家庭人员、城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度残疾人顺序给予补助,不重复享受。集中参保缴费期外动态新增的已参保重度残疾人,次年起按规定享受补助政策。一个自然年度内,因身份变动(如残疾等级变化、残疾人证到期、注销、冻结、户口迁出本自治区范围等)影响补助标准的,个人已缴纳的参保费用不退回,已享受的参保补助不调整。集中参保缴费期外动态新增的未参保重度残疾人,实行随参随缴,享受个人缴费补助。

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按以下方式给予补助:在残疾人证办理地参保的,按“免申即享”方式提供补助。县级残联牵头、医保部门配合,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征收渠道统一申报代缴,个人无需缴纳费用。各部门原则上在每年12月底前配合完成下一年度的参保缴费补助工作,确保重度残疾人能及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因特殊原因未在残疾人证办理地参保的,可采取“先缴后补”方式给予补助。参保人在非办证地参保缴费后,按自愿申请原则向办证地残联申请补助。办证地残联定期将申请补助人员名单推送至同级医保部门,核实享受参保补助情况。符合补助条件的,在当地补助标准范围内按个人实际缴纳费用给予补助;已在参保地享受补助的,不得重复申请。补助申请时效原则上不超过1个自然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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