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属于欺诈骗保!
欺诈骗保都有哪些常见情形?
一、这些属于失业保险欺诈骗保行为
(一)通过隐瞒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在押服刑等事实,以失业人员的身份骗取失业保险基金;隐瞒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死亡信息,继续以死亡人员的名义冒领失业保险金。
(二)虚构劳动关系短期参保骗取失业保险基金。目前有一些中介团伙通过各网络平台,发布代办社保相关信息招揽“客户”,再通过其直接控制的或其他有关联的企业社保账户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虚构劳动关系短期参保并虚假解除劳动关系骗领失业保险待遇后,按照约定的比例收取“服务费”。
(三)用人单位与大龄职工通过合谋,协商“辞退”临近退休职工,职工照常工作领取工资,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
(四)通过出具伪造、虚假材料,虚构、隐瞒事实或其他手段,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一次性扩岗补助、技能提升补贴等失业保险待遇。
二、重要提醒
(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具体指失业人员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重新就业。具体指用人单位(含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为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和参加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除外)等情形。
3.应征服兵役。
4.移居境外。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
6.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此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保险金停发。死亡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由其法定继承人领取。
出现以上情形的,应及时主动告知社保经办部门并申请办理停发失业待遇业务,主动退回多领失业保险待遇。
(二)其他事项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待遇期间,存在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保费用的,须退回补缴期间发放的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待遇是参保人的生活保障,任何侵害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我们将始终以“零容忍”的坚定决心严厉打击各类骗取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行为。同时呼吁广大市民朋友积极参与监督举报,共筑社保基金安全防线。
南宁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电话
0771-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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