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工伤待遇服务(打包快办)办事指南 |
序号 | 服务类别 | 可选服务事项 | 办理材料 | 办理时限 |
简称 | 全称 | 共性材料 | 办理材料 |
1 | 工伤认定 | □工伤认定申请 | 工伤认定——工伤认定申请 |
1.本人身份证原件/社保卡 2.南宁市工伤待遇服务(打包快办)申请表
注: 1.线上办理按系统提示操作; 2.如委托代办需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 1.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有效证明原件; 2.如受伤害职工近亲属申请工伤认定的,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 3.证人的证言材料及身份证; 4.医疗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诊疗材料。属于职业病的,提供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单位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5.事故当月考勤记录(明确排班及上班时间)或外出派遣证明; 6.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注册登记证明;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供对应证据: (1)受到意外伤害的,提供公安机关的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原件;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供公安部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 (3)工作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供公安机关对该事件的定性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需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供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 (4)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证明材料;以及标注受伤害职工出发地、目的地、事故发生地的简易线路图。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提供相关部门证明材料;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供医疗机构的抢救记录和死亡证明原件; (6)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供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7)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供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8)单位举办的文体活动中受伤害的,提供用人单位举办文体活动的相关文件材料、秩序册; (9)职工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 | 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起30日内作出决定(情况复杂的可在60日内作出决定),送达20日。 |
2 | □单位办理工伤登记 | 用人单位办理工伤登记 | 通过内部核查(用人单位免办理) | 即时办结 |
3 | □单位变更工伤登记 | 变更工伤登记 | 1.工伤登记信息维护:通过内部核查; 2.工伤保险关系变更:工伤职工因工作需要调动的文件或调令。 | 即时办结 |
4 | □工伤认定申请延期 | 工伤认定——同意延长工伤认定申请时限 | 延长申报工伤认定时限报告(提供延长申报工伤认定时限的理由证据) | 15个工作日 |
5 | □工程项目工伤参保(人员变更) | 工程建设项目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
| 认定为工伤后默认自动办理 |
6 | 工伤鉴定 | □劳动能力鉴定 |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 1.认定工伤决定书或工伤认定简易程序申请表; 2.疾病证明书; 3.门诊病历、住院病历; 4.医院影像(X光、CT、核磁共振、脑电图、心电图)及伤情检查报告。 注:以上材料2、3、4中须包含自工伤之日起至工伤治疗结束止所有伤情材料,该事项收费 | 30日(伤情复杂的延期至60日) |
7 |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 1.疾病证明书(须包含自工伤之日起至工伤治疗结束止所有材料); 2.门诊病历、住院病历(须包含自工伤之日起至工伤治疗结束止所有材料); 3.医院影像(X光、CT、核磁共振、脑电图、心电图)及伤情检查报告(须包含自工伤之日起至工伤治疗结束止所有材料)。 |
8 | □停工留薪期确认 | 停工留薪期确认和延长确认 | 1.认定工伤决定书或工伤认定简易程序申请表; 2.疾病证明书(须包含自工伤之日起至工伤治疗结束止所有材料); 3.门诊病历、住院病历(须包含自工伤之日起至工伤治疗结束止所有材料); 4.医院影像(X光、CT、核磁共振、脑电图、心电图)及伤情检查报告(须包含自工伤之日起至工伤治疗结束止所有材料)。 |
9 | 医疗待遇 | □工伤医疗费用申报 | 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申报 |
1.本人身份证原件/社保卡 2.南宁市工伤待遇服务(打包快办)申请表
注: 1.线上办理按系统提示操作; 2.如委托代办需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 1.门诊提供:发票、病历、清单、门诊检查报告单; 2.住院提供:发票、清单、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 3.涉及第三方责任的提供民事赔偿调解书,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提供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原件; 4.已做劳动能力鉴定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费发票原件。 | 12个工作日 |
10 | □工伤住院伙食补助 | 住院伙食补助费申领 | 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原件 | 12个工作日 |
11 | □工伤异地就医申请 | 异地居住就医申请确认 | 1.长期跨地区就医的提供:(1)南宁市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备案申请表;(2)异地居住证明材料:房产证/居住证/单位出具的跨统筹地区工作或居住证明;(3)证明病情材料:病历/检查报告,住院的提供入院证/入院记录/疾病证明。 2.短期跨工作地或居住就医的提供:(1)南宁市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备案申请表;(2)情况说明;(3)门诊就诊的提供病历/检查报告,住院的提供入院证/出入院记录/疾病证明。 | 即时办结 |
12 | □异地工伤就医报告 | 异地工伤就医报告 | 1.南宁市工伤职工异地工伤就医报告;2.证明病情材料:病历/检查报告/入院证/出入院记录/疾病证明。 | 即时办结 |
13 | □工伤转外就医申请 | 转诊转院申请确认 | 南宁市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转统筹区外) | 即时办结 |
14 | □工伤转外就医交通食宿费 | 统筹地区以外交通、食宿费申领 | 往返交通、住宿费用票据原件 | 12个工作日 |
15 | □工伤康复治疗申请 | 工伤康复申请确认 | 南宁市工伤康复治疗申请表 | 即时办结 |
16 | □工伤康复治疗延期 | 工伤康复治疗期延长申请(含工伤治疗期延长申请) | 1.南宁市工伤职工康复治疗期(继续治疗)延长申请表; 2.工伤继续治疗延长申请的,提供就医医疗机构出具的延长就医情况说明、检查报告原件。 | 即时办结 |
17 | □工伤旧伤治疗申请 | 旧伤复发申请确认(含旧伤复发治疗备案、工伤继续治疗申请确认) | 1.南宁市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继续)治疗备案表; 2.工伤职工继续就医治疗申请的提供证明病情材料:门诊就诊的提供病历/检查报告,住院的提供入院证/出入院记录/疾病证明。 | 即时办结 |
18 | 伤残待遇 | □伤残待遇申领 | 伤残待遇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
| 12个工作日 |
19 | 辅具配置 | □辅助器具配置更换 | 辅助器具配置或更换申请 | 1.南宁市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项目申请表;2.辅助器具协议机构的适配检查报告。 | 即时办结 |
20 | □辅助器具异地配置 | 辅助器具异地配置(更换)申请 | 南宁市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项目申请表 | 即时办结 |
21 | 先行支付 | □工伤先行支付申请 | 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申请 | 1.门诊提供:发票、病历、清单、门诊检查报告单; 2.住院提供:发票、清单、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 3.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的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提供: (1)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或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原件; (2)人民法院出具的 中止(终止)执行文书原件; 4.南宁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决定书、协议书。 | 12个工作日 |
| 备注: 一、个别事项需依据其他事项的办理结果确定是否受理,承诺时限也将依据实际情况累计确定。 二、线上办理平台:南宁人社网站单位网厅。 三、线下办理机构及地点: 1.南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大厅(金湖部)/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金湖管理部(地址:东悦巷6号) 2.南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大厅(民主部)/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民主管理部(地址:民主路16号综合楼2楼) 3.南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大厅(星光部)/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星光管理部(地址:白沙大道138号新兴苑住宅小区内新兴苑会所2楼) 4.南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大厅(民族部)/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民族管理部(地址:民族大道45号金融大厦A座2楼) 5.南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大厅(科园部)/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科园管理部(地址:科园东五路6号原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 6.南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大厅(仙葫部)/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仙葫管理部(地址:仙葫大道福兴路3号3楼) 7.南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大厅(市民中心部)/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民中心管理部(地址:玉洞大道33号市民中心4楼) 四、线下办事窗口办公时间:工作日的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五、咨询查询途径:1.南宁人社微信公众号;2.南宁智慧人社APP;3.南宁人社网站单位网厅;4.南宁人社咨询热线12333。 六、结果送达:1.发送短信;2.业务办结单;3.扫描业务受理回执单上的二维码查询。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停工留薪期确认每人每次250元(《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1996】16号)),其余不收费。 八、监督投诉渠道: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纪委(联系电话:0771-5556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