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公共服务 > 主题服务 > 社会保险 > 工伤保险 > 常见问题

工伤复发能重新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吗?

发布时间:2025-07-15 17:44     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微信公众号   

谁能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复发能重新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吗?这篇带你了解。

谁能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主体分为三类:

1、用人单位

即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2、工伤职工

即因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本人;

3、职工的近亲属

包括职工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工伤复发能重新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吗?

自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

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申请再次鉴定。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经鉴定未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申请人认为伤病残情况发生变化的,自劳动能力鉴定生效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可以重新向待遇领取地或者最后参保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申请再次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主办单位:广西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南宁市江南区发展和改革局

地址:广西南宁市江南区壮锦大道19号 技术支持:0771-4820025(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桂ICP备08100443号 网站标识码:4501050001 桂公网安备450105020001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