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证件必须自备齐全
(一)双方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1、户口簿和身份证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必须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2、户口簿首页和本人信息页有派出所“户口专用”公章及承办人签章;户口簿上的信息除变更姓名须重新打印户口页以外,其余的有任何涂改或添加内容都必须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公章;如果户口簿相关页有圆珠笔字迹或涂改的则整页作废,须重新打印。
3、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4、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5、当事人属“离婚”的请出示当前离婚证或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及判决生效证明(原件)
6、当事人属“丧偶”的请出示原结婚证或结婚登记档案及对方死亡证明材料。(原件)
7、双方当事人属复婚的,需提供双方的离婚证原件。
(二)双方身份证(原件)
必须是第二代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并且证件要在有效期内,字迹清楚,无损毁,有磁性。
(三)三张二寸双人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不限底色)
1、相片必须是近期内与当事人的面部特征无太大出入,不得使用合成照、生活照或艺术照等
2、需使用专业相纸打印。
注:当事人提供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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