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宁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可以申请实物配租:
(1)常住户口登记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城镇范围内,并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际居住。注:主申请人户籍应当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城镇范围内,共同申请人只有户籍登记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含城镇和农村)内,才能列入保障。
(2)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指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每人每月810,低于每人每月1620)、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和个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点击查看相关说明);
(3)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4)无自有汽车,无商业、仓储、办公等用房。
温馨提醒:
1、申请人单身的,除需要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年满三十五周岁;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个人(点击查看相关说明)、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点击查看相关说明)不受年龄限制。
2、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尚未实物配租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按规定计发货币补贴。
您可能还需要了解:货币补贴标准和相关说明、《关于做好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南住建规〔2023〕9号)
(二)南宁市非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镇非低收入家庭和个人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1)户籍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城镇范围内,并且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际居住;
(2)在本市城市规划区的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住房困难标准(现执行标准为13平方米);
(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2、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村家庭和个人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1)户籍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农村范围内,并且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际居住;
(2)在本市城市规划区的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住房困难标准;
(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3、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1)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实际居住并且工作;
(2)在本市城市规划区的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住房困难标准;
(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倍;
(4)申请当月前一个月内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5)自大中专院校毕业次月起计算不满五年
4、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1)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际居住并且工作;
(2)在本市城市规划区的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住房困难标准;
(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4)申请当月前六个月内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者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五年(含外地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入年限)。
温馨提醒:
1、单身人员申请的,还应当年满十八周岁。
2、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尚未实物配租的非低收入家庭和个人按规定计发货币补贴(点击查看申请操作指引)。
您可能还需要了解:货币补贴标准和相关说明、《关于做好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南住建规〔20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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