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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材料

发布时间:2024-09-19 17:51     来源: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原件,由受理机构现场核验:

1、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件、户口簿;

2、主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再婚的,提供结婚证及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属于丧偶的,应当申报已故配偶的身份信息;申请人夫妻双方在同一户口簿并且显示属于夫妻关系,结婚证提供有困难的可以不用提供。


(二)南宁市非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原件,由受理机构核验:

1、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件、户口簿;

2、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3、申请人属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外户籍的,应当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件,武鸣区、东盟经开区户籍除外;

4、申请人有婚姻状况的,应当提供婚姻材料原件以供核验:

(1)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因年代久远结婚登记未上系统或者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登记结婚的,提供结婚证。

(2)离异的,提供离婚材料:在本市城市规划区离婚的,提供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未明确房产情况的,须向申请人核实有关房产分割的情况,并备注。

(3)再婚的,提供结婚证、历史婚姻的离婚材料: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再婚的,提供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再婚的,提供结婚证及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未明确房产情况的,须向申请人核实有关房产分割的情况,并备注。注:与原配偶复婚的,无须提供复婚前的离婚材料;夫妻任一方另有其他历史婚姻的,其他历史婚姻的离婚材料仍需提供。

(4)丧偶的,应当申报已故配偶的身份信息,无法提供已故配偶身份信息的,应当书面说明无法提供的原因并承诺是否继承房产及房产情况。

5、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主申请人还应当提供大中专院校毕业证;

6、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类别的主申请人缴纳自治区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以提供自治区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材料;

7、申请人由监护人代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监护人身份证件和有关监护关系材料。

8、不以中文书写的材料,须经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翻译,提供原件和翻译件。

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申请信息,以下申请材料原件不需要申请人提供:

1、在本市城市规划区民政部门登记的结婚证、离婚证;

2、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缴纳的南宁市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材料;

3、非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籍的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有效居住证。

温馨提醒:

1、单身人员申请的,还应当年满十八周岁。

2、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尚未实物配租的非低收入家庭和个人按规定计发货币补贴(点击查看申请操作指引)

您可能还需要了解:货币补贴标准和相关说明《关于做好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南住建规〔20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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