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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范围

发布时间:2024-09-19 17:49     来源: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一个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主申请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与主申请人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需要与主申请人共同申请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和与其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监护人作为共同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没有上述监护人的,可以由其他监护人代为申请。

(三)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应当属于单身人员,并且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如有抚养关系的未成年子女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以家庭为单位申请。

特别提示:申请家庭和个人申请类别根据主申请人身份认定。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1、拥有商业、仓储、办公、车位等非住宅的;

2、正在享受住房保障的;

3、申请其他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已经受理的;

4、按照有关规定被限制申请资格的。

补充说明:

本市城市规划区包括:

青秀区、兴宁区、西乡塘区、江南区、邕宁区、良庆区、高新区、五象新区(经开区)

本市城市规划区不含市辖县(市)、武鸣区、东盟经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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